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卢叶车: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才者、朱玉平、卢叶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云辉下欠的挖掘机台班费306188元及该款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2969元(已减半),由被告杨才者、朱玉平、卢叶车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