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和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期内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为2991.78元(50000元×12%×182天÷365天=2991.78元);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4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 月 17 日为 3391.16元(50000 元×3.85%×643 天÷365 天=3391.16 元),以上三项暂合计为56382.94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