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加琼:
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33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之间合伙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伙期间收入629113元的一半,即314556.50元给原告,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的利息,按同期同业拆借银行贷款年利率3,7%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4月26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