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腾: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赞花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林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赞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0419元及该款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昆明赞花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810元,由被告林腾负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