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唐嘉悦:
原告张彦兵诉你与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唐嘉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彦兵人民币借款473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92元(已减半),由被告唐嘉悦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