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美蓉:
原告张莉苹诉你与杨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潘美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莉苹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及及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22,849.31元,并承担以950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莉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560元,由被告潘美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