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嘉:
原告云南季晨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李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季晨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75000元及车辆停运损失86800元。两项合计161800元;案件诉讼费3552元,由被告李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