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沈正会: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支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沈正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支行截止2023年3月25日止的欠款本金7929元、利息2509.52元、违约金12734.75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3171.27元,以及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等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案件诉讼费247元,由被告沈正会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