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葛艳波: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06号原告把定春诉被告葛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由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5万元整;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10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