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838号原告李存金诉被告谢明望、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机设备租赁费25600元;
二、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损失212.84元(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
三、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3000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