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少琼: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764号杨桂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1.判决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报价你那里率3.65%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81.25元,合计59581.2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