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华: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和世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
南和世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5,2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1
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和世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诉讼费244元,由被告黄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