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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凤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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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31 09:19:37 打印 字号: | |

   

韦凤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 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计算至 全额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3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 月17日为 1440.85元〔20000元×3.85%×683天÷365天=1440.85 元入以上两项暂合计为201440.85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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