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刘仕明:
原告云南环森雅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环森雅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7825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环森雅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仕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