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文兴超:
原告刘德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文兴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德勇借款本金216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被告文兴超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