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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兴超: 原告刘德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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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06 09:14: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文兴超:

 原告刘德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文兴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德勇借款本金216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被告文兴超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