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和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借期内的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约利率0.01%计算,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为713.42元(35000×12%×62天÷365天=713.42元);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为2813.14元(35000×3.85%×762天÷365天=2813.14元),以上三项暂合计为38526.5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三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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