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王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3-31 14:45:36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正祥劳务费1500元及以15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英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