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乃波:
本院受理原告申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蔡乃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奎劳务费19,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138元(已减半),由被告蔡乃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