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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珍:原告李庆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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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28 16:51:3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王桂珍:

 原告李庆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王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庆娟借款本金人民币39,100元,并承担以39,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被告王桂珍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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