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诚水泥制品厂诉你与云南曼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6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诚水泥制品厂货款8562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5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原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诚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