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林玻: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林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8829.02元及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惠农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被告李林玻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