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史爱福:
原告刘关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史爱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关伟货款17,400元,并支付以此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案件诉讼费236元,由被告史爱福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