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
原告韩春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李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春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此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李洪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