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绍华:
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张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6,550元;二、驳回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诉讼费614元,由被告张绍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