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自诚: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王自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李光勤借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光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50元,由被告王自诚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