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炫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周炫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成文货款24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周炫君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