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张斌:
原告杨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明货款人民币112987元及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