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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

原告杨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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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27 16:19:5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张斌:

原告杨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明货款人民币112987元及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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