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彭向东:
原告云南汇租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罗佳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彭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汇租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80,400元及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损失的租金8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汇租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被告彭向东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