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马文清、马林仙: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马文清、马林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662.9元及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所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马正猛、余红芬、马艳波、马艳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正猛、余红芬、马艳波、马艳竹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文清、马林仙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马文清、马林仙、马正猛、余红芬、马艳波、马艳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