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高源: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欣伟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张高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欣伟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2,282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欣伟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张高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