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国银: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罗国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李光勤借款15,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176元,由被告罗国银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