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孟志贤: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孟志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货款23,223元。
案件诉讼费382元,由被告孟志贤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