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王启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向社会公示,现将对罪犯王启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王启华,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670228001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盟台西路12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龙源花园4幢。2022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22)云0127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王启华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王启华不服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2)云 01 刑终 979 号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前,罪犯王启华以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不适合关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现经嵩明县人民法院审查,及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昆中法诊字(2023)8号意见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认为罪犯王启华所患疾病: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液透析状态;2.肾性贫血;3.肾性高血压;4.继发性肾源性甲状旁腺亢进。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对罪犯王启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启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公示期为3日(2023年3月22日至3月2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拨打监督电话:0871-67913231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