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基永建材经营部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地址对你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但未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27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准许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基永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2元,减半收取6931元,由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基永建材经营部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