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文静:
本院受理原告杨富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陈文静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富忠借款本金606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0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富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陈文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