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贤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贤表、沙志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