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耿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仲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的租金人民币22524元,返还尚欠我的蔬菜箱1149只(单价45元妹纸折合人民币51705元)返还盖布8000条(单价0.4元每条,折合人民币3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