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嵩明万金矿业有限公司、陈洪德、陈冉: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创隆建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嵩明万金矿业有限公司、陈洪德、陈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云南创隆建筑有限公司代偿款的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299,240.09元,合计7,299,240.09元。
二、由被告嵩明万金矿业有限公司、陈洪德、陈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自代偿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的资金占用费187,839.75元及上述本息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诉讼费64210元,由被告嵩明万金矿业有限公司、陈洪德、陈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