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毕丽媛: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由被告毕丽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彦东购地款18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7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二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李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原告李彦东负担290元,由被告毕丽媛负担38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2212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