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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贤建材经营部、蒋荣清: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佳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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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5 17:27:36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贤建材经营部、蒋荣清: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佳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地址对你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但未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9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由被告蒋荣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佳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170.5元及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4170.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昆明佳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蒋荣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