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鲁瑞达、李晓芸、中麟能源(云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银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被告鲁瑞达向原告余银行返还诚意保证金50万元;2、被告李晓芸、中麟能源(云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鲁瑞达向原告余银行支付违约金15万元;4、被告鲁瑞达向原告余银行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5、被告鲁智达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八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