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重庆丹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曼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4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丹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的《重庆丹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城市学院技术合作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赁食堂档口2022年11月及12月及营业额54538.7元;餐票500元,退还租金33333元;退还管理押金30000元;本项合计118371.7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23674元。上述费用合计142045.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