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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宇:申请人丽水北辰之及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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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9 17:13:5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付清宇:

申请人丽水北辰之及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对被申请人付清宇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4568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执行。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九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