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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兰: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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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3 17:07:34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兰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案按原告王佳柔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