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兰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案按原告王佳柔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兰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案按原告王佳柔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