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丽梅: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1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记卡本金人民币9755.86元及截止2022年6月25日利息2531.81元和费用4638.49元,三项合计16926.16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2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费用;
二、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6日下午15:00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