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徐佑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秧诉你、张明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美秧各项损失180,000元;
二、由被告张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美秧各项损失共计81,507.24元(不包含后期出现股骨头坏死而产生的治疗费用);
三、驳回原告李美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李美秧负担211元,由被告张明波负担854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