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艳芬: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693号原告王恩仙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上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支付)。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下午2:3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