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艳波: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668号原告杨麦留诉你、杨丽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11474.17元,共计461474.17元(剩余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四倍LPR利率从2022年12月26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下午3: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