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中正:
原告云南森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马中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支付原告云南森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并支付以此款项为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350元,由被告马中正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 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