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庆飞:
原告云南环森雅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崔庆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环森雅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411元;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崔庆飞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